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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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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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2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1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4日
  • 聲請人
  • 郭哲男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80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9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又聲請人另對同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
      
    • 四、另查,系爭判決一及二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均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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