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檔案法第18條第5款及第20條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