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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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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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2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4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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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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