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820號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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