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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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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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3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0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7日
  • 聲請人
  • 魏民權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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