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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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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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6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2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7日
  • 聲請人
  • 楊素纓等848人
  • 案由
    • 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聲請變更。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16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第317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附表三、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8條、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第658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變更。
      
    • 二、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 (二)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於110年7月15日作成並確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第15條、第18條、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第658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復核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及變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三、就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綜上,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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