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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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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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6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7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7日
  • 聲請人
  • 朱綵瑩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前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南旅行社)員工,與東南旅行社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發生爭訟;東南旅行社於訴訟中主張聲請人有片面調降韓國旅行團團費,致生損害於東南旅行社之情事,惟此等主張顯悖於事實,即東南旅行社係將其應盡之查核義務,全數歸由聲請人承擔,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及工作權等。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仍以聲請人自行調降韓國旅行團團費,致東南旅行社受有短收差額之損害一事,既與東南旅行社間就賠償責任書立協議,則聲請人係依雙方有效成立之協議而支付相關款項予東南旅行社,乃認東南旅行社受領聲請人所支付之相關款項,非無法律上原因,聲請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東南旅行社返還該款項,並無理由,故系爭裁定、系爭判決一及二亦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就原因案件之事實究應如何認定之主觀意見,逕謂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對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為具體之指摘。故本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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