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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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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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1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3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4日
  • 聲請人
  • 楊志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號裁定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已依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2820號裁定,於期限內補正相關資料,卻仍經憲法法庭以逾期為由,駁回其聲請,因而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另,憲法法庭曾分別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及同年月14日,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各經憲法法庭編為111年度憲民字第2820號聲請案(下稱2820號聲請案)及111年度憲民字第3413號聲請案(即系爭裁定之收案編號)。其中,關於2820號聲請案部分,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曾於111年9月1日以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2820號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相關資料,待憲法法庭於同年9月29日收受聲請人補正之相關資料後,第一審查庭方於同年10月28日以「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為由,作成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20號裁定,不受理2820號聲請案。是聲請人所陳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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