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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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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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0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0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4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南檢文戊111執聲他1041字第1119092298號函,違憲。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非據裁判而聲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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