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南檢文戊111執聲他1041字第1119092298號函,違憲。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非據裁判而聲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