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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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0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4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4日
  • 聲請人
  • 吳奇璋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就聲請人所犯數罪定應執行刑時,並未考慮刑罰手段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實已逾越裁量之內部界限,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85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故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法定裁量權之正當行使,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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