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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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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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79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3日
  • 聲請人
  • 顏汝羽
  • 案由
    • 聲請人為懲戒案件,認懲戒法院111年度懲上字第1號裁定及111年度懲上字第1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懲戒法院111年度懲上字第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引作為裁判基礎之證據資料,拒絕提供給聲請人閱覽,或採取部分遮蔽後提供聲請人之其他較小侵害手段,致使聲請人於被付懲戒之審判程序中,完全無法得知卷證資料之內容,而無法就該卷證資料進行攻擊防禦,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
      
    • (二)懲戒法院110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懲戒法院111年度懲上字第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斟酌聲請人任職前之表現及人事考評作為懲處輕重之標準,違反法治國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一事不二罰原則,且審理範圍逾越法務部移送之範圍,侵害聲請人之公平受審權。
      
    • (三)系爭判決一及二,對聲請人所為罰款現職月俸數額之10個月之懲戒決定違反比例原則等語。
      
    •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核聲請人之主張意旨,不外以自己之見解爭執法院為相關利益衡量之考量因素與決定,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敘明法院所持見解及其就相對應之憲法上權利間之利益衡量決定,究有如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或基本價值之處,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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