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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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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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79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2日
  • 聲請人
  • 陳麗玉
  • 案由
    • 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1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刻意忽略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及證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廢棄發回。聲請人認為法規範違憲,致其無法實體獲得保障,請准予宣告違憲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一)關於系爭判決一部分,1、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2、確定終局裁定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於111年12月21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二)關於系爭判決二部分,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二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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