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794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規定、勒戒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未據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核與前述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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