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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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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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79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2日
  • 聲請人
  • 惠家棟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980號裁定,聲請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前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980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認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為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並予不受理。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理應先函示聲請人限期補正確定終局判決,而非以此為由即裁定不受理,故提聲明異議。(二)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法定刑一律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甚明,請鈞庭撤銷系爭不受理裁定,給予聲請人救濟機會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經核,本件聲請係對系爭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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