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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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76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8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0日
  • 聲請人
  • 林祺婷、林憲同
  • 案由
    • 因告訴犯罪案件,聲請憲法審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犯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4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1月30日、2月7日、13日檢紀月112請上12字第1129005234號、第1129006126號、第1129008955號、2月23日檢紀月112請再4字第1129011885號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均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因此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人民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另系爭函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均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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