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犯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4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1月30日、2月7日、13日檢紀月112請上12字第1129005234號、第1129006126號、第1129008955號、2月23日檢紀月112請再4字第1129011885號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均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因此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人民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另系爭函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均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