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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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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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74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07日
  • 聲請人
  • 戴立紳
  • 案由
    • 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應予制度性保障,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向本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距聲請人所受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95號裁定時已逾5年,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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