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係98年12月29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