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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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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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8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8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09日
  • 聲請人
  • 林薛彩雲、林育德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訴訟代理人黃國益律師」。
  • 理由
    •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 二、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8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列訴訟代理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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