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78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5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其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511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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