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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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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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77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7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1日
  • 聲請人
  • 施吟青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檢察署訴訟權限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40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阻擋聲請人依循法定程序之請求權,牴觸憲法而無效。(二)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409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第1049號;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明確牴觸憲法而無效,聲請憲法裁判等語。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7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用盡審級救濟,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另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明不服、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 三、聲請意旨所陳,應係不服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及系爭裁定關於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見解,請求解釋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條之正確意義;惟此等聲請非屬人民依憲訴法規定得請求憲法法庭為裁判之事項。又其餘聲請意旨所陳,係屬對系爭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與前揭規定不合。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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