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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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77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10日
  • 聲請人
  • 呂印子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111年度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17日新北檢錫竹111執聲他565字第1119016304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4月7日檢紀淡111聲他168字第1119021410號函、同署111年4月27日檢紀淡111執聲700字第1119026107號函、最高檢察署111年4月12日台敬111非571字第11199047741號函、司法院憲法法庭107年度憲三字第36號言詞辯論筆錄及釋字第812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1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同院111年度聲字第930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新北檢錫竹111執聲他565字第1119016304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4月7日檢紀淡111聲他168字第1119021410號函、同署111年4月27日檢紀淡111執聲700字第1119026107號函、最高檢察署111年4月12日台敬111非571字第11199047741號函(下併稱系爭函)、司法院憲法法庭107年度憲三字第36號言詞辯論筆錄(下稱系爭筆錄)及釋字第81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系爭函及系爭筆錄並非法規範亦非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
      
    • 三、次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同理,對於憲訴法施行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所為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不得聲明不服,查聲請人並未主張系爭解釋為任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故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係對系爭解釋聲明不服,亦應不受理。
      
    • 四、(一)再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應不受理。
      
    • (二)且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聲請人對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亦應不受理。
      
    • 五、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聲請人就系爭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核其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及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六、另聲請人推論贊成系爭解釋「不溯及既往」之10位大法官有偏頗之虞,而聲請10位大法官迴避,惟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究聲請哪10位大法官迴避,且主張贊成系爭解釋理由中某一段之大法官應全數迴避,與法不合,故本審查庭大法官無須迴避審理本案,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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