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73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4月06日
  • 聲請人
  • 傅敬量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88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惟聲請人遲至112年1月12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