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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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6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0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31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因聲請閱覽行政訴訟卷宗資訊異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依聲請閱卷程序,請求複製法院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調取之卷宗資料中之相關訪談錄音光碟,經該管書記官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作成不准交付聲請人閱覽之處分。聲請人不服,依法提起異議,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0號裁定許可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交付其經遮掩家長與學生個人資訊及與本案訴訟無涉之家長訪談錄音後之相關人員訪談錄音光碟,其餘異議駁回。聲請人對其不利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一準用系爭規定二之效果,使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享有之閱卷權被加以限制或侵害、損害,導致無從知悉閱覽(取得)卷內文書或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而無法據此傳喚證人、對質詰問、為有效之攻擊防禦,應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武器平等原則相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講學自由、訴願、訴訟權、防禦或攻擊權等;(二)系爭規定一及二未提及不得閱覽或限制閱覽之卷證資訊得否作為裁判基礎,如得為裁判基礎,則聲請人接受公平審判、武器平等原則、行政訴訟當事人防禦或攻擊權、聽審請求權、工作權、財產權、對質詰問權、資訊獲知權及平等權等,均可能受到侵害。又系爭規定一準用系爭規定二非對人民訴訟權侵害較小之方法,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三)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定先行勘驗作為應不當限制或侵害聲請人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對於「重大損害之虞」不確定概念未給予明確定義、標準,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四)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應同受違憲宣告,且該裁定維持原審裁定,僅許可聲請人取得遮掩人別資訊後之訪談光碟,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等意旨;(五)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限制或侵害聲請人知悉訪談錄音光碟全部內容,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人就此所為主張,主要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系爭規定一準用系爭規定二之解釋適用結果而為指摘,乃屬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另聲請人雖主張系爭規定一及二未提及不得閱覽或限制閱覽之卷證資訊得否作為裁判基礎,如該等卷證資訊得作為裁判基礎時,聲請人權利即可能受到損害等,然卷證資訊得否作為裁判基礎乃屬另一事,本非系爭規定一及二之規範範圍,聲請人據此爭執系爭規定一及二侵害其權利而牴觸憲法,容有未洽。據上,本件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之聲請,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
      
    • 四、本件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次查,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意旨,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系爭規定一準用系爭規定二之解釋適用結果而為指摘,其不外以自己之見解爭執法院為相關利益衡量之考量因素與決定,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敘明法院所持見解及其就相對立之憲法上權利間之利益衡量決定,究有如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或基本價值之處,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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