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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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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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70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8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30日
  • 聲請人
  • 張世昌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64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72年台非字第47號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和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系爭大法庭裁定非屬法規範,且確定終局裁定並未援用系爭判例,聲請人不得以系爭大法庭裁定、系爭判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末查,系爭規定雖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惟聲請人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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