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91號裁定,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之解釋有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8次、第1474次、第1493次、第1505次、第1513次、第1524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91號裁定不受理。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之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