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712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7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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