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70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67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67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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