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