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侵害其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3項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定事實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就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已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