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68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號裁定違憲,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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