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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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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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8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5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9日
  • 聲請人
  • 廖楷晋
  • 案由
    • 聲請人為就業保險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就業保險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2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0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因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裁定應為確定終局裁定。惟其屬上訴不合法之程序裁定,本件聲請就系爭判決應併予審酌,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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