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6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101年6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101年8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相同字號刑事裁定認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聲請人上訴不合法駁回;至加重強盜罪部分,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復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惟聲請人係於112年2月20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憲法法庭並於112年2月21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