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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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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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7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5日
  • 聲請人
  • 徐泰雄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345條、民用航空法第82條第2項規定(下分稱系爭規定一、二),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信賴保護原則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實質課稅原則、租稅公平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又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既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一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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