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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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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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9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1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8日
  • 聲請人
  • 吳家全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一事不兩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就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之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係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之;又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2月21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112年2月20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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