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刑法第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及第24條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聲請人誤載為勒戒評估手冊)等(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據裁判而為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