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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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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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8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6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8日
  • 聲請人
  • 王學宇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再審,惟基隆地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考量聲請人因受刑人身分受有拘束,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亦未依職權調取原判決,即以系爭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是系爭裁定有違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經查:聲請人對原判決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後,因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乃遭基隆地院112年1月12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下稱再審裁定)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再審聲請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而聲請人對再審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聲請人就該再審聲請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逕持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況聲請人曾就基隆地院110年度基簡字第446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編為基隆地院110年度簡上字第72號案,惟聲請人嗣於該案審理中之111年6月28日撤回上訴,是該案並無聲請人所指稱之原判決,則審理聲請人所為再審聲請之法院自無從依職權調取原判決,併此敘明。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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