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5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7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3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3人間法令增修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7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3人間法令增修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2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7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有違憲疑義,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關於系爭裁定一及二部分
      
    • (一) 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人曾分別於109年3月2日、6月2日及110年3月3日持確定終局裁定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分別於109年5月29日、110年2月26日及同年12月24日第1506次、第1515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9年3月2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系爭裁定三部分
      
    •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三聲明不服,應不受理。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6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