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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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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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5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6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2日
  • 聲請人
  • 高杰森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事件,聲請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再庚字第175號、執更庚字第2308號、執再庚字第175號之1及執更庚字第2308號之1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檢察官從接續之執行扣抵,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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