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再庚字第175號、執更庚字第2308號、執再庚字第175號之1及執更庚字第2308號之1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檢察官從接續之執行扣抵,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