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64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844號裁定違誤援用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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