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63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既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字號,亦未具體敘明該裁判所適用之何法規範及裁判所持見解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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