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3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1日
  • 聲請人
  • 林惠君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9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1號、106年度聲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一)、111年7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1號(下稱系爭裁定二)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2條數罪併罰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使單純數罪與數罪併罰無從區分,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罪責原則與比例原則。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關於系爭裁定一部分,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一後原均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關於系爭裁定二部分: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二後曾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應以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復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