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3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3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1日
  • 聲請人
  • 何牧珉
  • 案由
    • 聲請人為國民年金法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1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等,及所適用之國民年金法第12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行政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5節、第98條之3、第104條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