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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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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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3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0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21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72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72號裁定,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該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制度為違憲之制度。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72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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