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63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前聲請合法,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29號裁定以程序駁回,難以接受。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29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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