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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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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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憲裁字第1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9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17日
  • 聲請人
  • 謝昆發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使聲請人之商業因聲請人之犯罪而另遭勒令歇業,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移送地方法院裁處,亦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秩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適用上開規定,亦屬違憲。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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