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8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認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未依中華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後,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行使物上請求權仍須適用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規定。上開見解不當限縮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之適用範圍,於所有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時,增加上開解釋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次按憲訴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