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520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420條、第429條之3等規定之解釋適用有誤,且曾參與聲請人同一案件之承審法官亦未迴避,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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