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9號、90年度易字第699號、91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一行為不二罰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卻未提起上訴及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