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0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7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13日
  • 聲請人
  • 陳隆暉
  • 案由
    • 聲請人為教師升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教師升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9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行為時國立中正大學組織規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其個案有無違反教師聘約,以及違反聘約之情節是否重大所為之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