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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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59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4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3月09日
  • 聲請人
  • 洪國寶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3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5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四),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關於持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二)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復就系爭裁定二依法提起再抗告,惟仍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尚不得持系爭裁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三、關於持系爭裁定三及四聲請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系爭裁定三及四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作成並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惟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三及四之當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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