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以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駁回上訴,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